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6第9期)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泸市监罚〔2026〕42号
| 四川川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及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 四川川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510504MAE7GLUN2B | 黄国建 | 当事人变更已经核准的医疗广告内容后,未依法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即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广告中擅自添加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为诊疗效果做推荐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26元罚款;2.对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2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合并执行,合计罚款人民币12126元(壹万贰仟壹佰贰拾陆元整)。 | 履行中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泸市监罚〔2026〕43号
| 泸州亦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广告查验核对义务设计制作违法医疗广告案 | 泸州亦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91510502MAE09UNP4K | 蒲应雄 |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广告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也未核对广告内容即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广告查验核对义务设计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 履行中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