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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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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泸州欧派总店采取欺诈方式欺骗消费者 | ||
| 咨询人 | 任** | 咨询日期 | 2024-03-06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咨询内容 |
尊敬的宋局长:2024年3月1日和2日,我到泸州欧派总店二楼现场两次看了一款抽油烟机和灶具,该店销售人员曾俊(手机号码13108309576)接待并表示能以3999的价格购买,3月1日晚按照销售人员曾俊的要求预付了200元订金,3月2日,我再次到欧派总店确认购买的款式并支付了余下的3799元,2024年3月4日,欧派总店上门完成安装后才发现安装的款式和现场确认需要的款式不一致,晚上我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和直接打电话方式两次咨询销售人员曾俊(均有通话录音),为什么在两次现场确认款式的情况下,还要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把消费者现场认定的款式和实际送货安装的款式不一致,曾俊承认送货和安装的款式与现场消费者看的并需要的款式不一致,在我的质问下,曾俊表示均为事实,但是始终推诿说是自己工作的失误,经与销售人员曾俊多次沟通的过程中,曾俊均采取请示公司领导等方式拖延而无任何处理结果,3月5日再次与销售人员曾俊沟通,曾俊在微信上留言明确表示3月6日上午经理电话和当事人沟通,但3月6日上午均无任何人员与当事人沟通。仍然采取拖延方式没有任何回复,对欧派总店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欧派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购买者可以要求三倍商品价格的经济补偿,为此,特对泸州欧派总店予以投诉,恳请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家按照三倍商品价格对我实施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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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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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结日期 | 2024-03-08 |
| 回复内容 |
任X: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咨询的“泸州欧派总店采取欺诈方式欺骗消费者”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欧派销售人员,其称“就该投诉,正在龙马潭区红星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随后,我局工作人员通过查询12315平台记录,并告知您相关情况,此诉已由龙马潭区红星市场监管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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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