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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标题 要求泸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法人、董事长、总经理
咨询人 曹** 咨询日期 2024-07-01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本人于2024年5月10日,与泸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本人后续工作安排需要,不能继续担任泸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职务。本人于2024年6月12日正式致函泸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重辞去本人担任的泸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如有需要,可提供辞职函复印件、EMS寄递回执、EMS寄递全程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人此次辞任泸州伏泰纳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变更事项为依据新《公司法》生效的法定变更事项,泸州伏泰纳故公司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截至目前,泸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就本人上述请求进行回应,并未就上述变更做出安排。
请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敦促该司进行变更。该司拒不执行的,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该司进行处罚。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结日期 2024-07-02
回复内容

XX: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反映的要求泸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泸州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涉及变更事宜应在登记机关办理。我局已转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联系电话:0830-3113985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办理方式 公开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