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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标题 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
咨询人 易** 咨询日期 2024-12-21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求申请人向利害关系人征得同意并在《住改商利害关系人签字表》上签字,请问这个利害关系人是指同栋楼的业主吗?其他楼栋的业主和小区住户算不算利害关系人?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结日期 2024-12-24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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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通过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咨询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收悉,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办理方式 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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