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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标题 商家欺诈诱导消费者购买
咨询人 孙** 咨询日期 2025-04-21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本人在该商家美团购买,该检查团购,划线价格为238元,实际购买团购优惠价1元,(订单编号在后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线之日前七日内交易凭证,也无法提供被比较价格(划线价)最后一次交易凭证。当事人虚标原价让消费者误以为优惠力度很大,诱骗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人要求市场局投诉举报分别处理。要求市场监管局对商家进行查处,要求商家依法赔偿消费者解决此问题。(如最后终止调解,我要求开出终止调解协议,跟商家责令整改及处罚通知书,后续用于行政复议,信访或起诉)商家名称:美团名称:牙博士口腔(酒城大道店)  商家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一环路酒城大道三段345号1栋楼   订单编号:4990013139980713258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结日期 2025-04-23
回复内容

孙xx: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反映的“商家欺诈诱导消费者购买”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已将您反映的事项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联系电话:0830-3191195。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办理方式 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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