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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标题 反映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定程序完善餐饮许可登记环节履职工作的问题
咨询人 胥** 咨询日期 2026-08-26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线索或者案件时,负有及时移送的法定义务。
经了解,目前区县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实务中,只核定经营房屋性质和食品安全相关事项,而对上述法定程序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选址禁止性提示告知义务未落实。 在受理重油烟餐饮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时,未向经营者书面告知《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关于餐饮禁设点位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容易产生行政信赖,误认为取得证照即代表项目选址全部合法,盲目投入装修、设备,后续被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极易引发行政争议。
二是违法线索移送制度未落实。在登记、许可过程中发现属于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禁设点位、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餐饮的涉嫌违法线索时,未落实线索移送制度,没有留存线索移送记录,矛盾全部后置到末端执法环节。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建议并非要求将环保选址设置为食品经营许可法定前置驳回条件。《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仅审查食品安全硬件条件,部门规章不能增设上位法律没有设定的许可条件。但登记环节的选址提示、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义务,应当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监督检查或者在查处案件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线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相关法律风险。
为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完善餐饮类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工作流程,落实书面选址禁令提示制度。 对申请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项目的经营者,在登记注册环节书面告知《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禁设规定。告知内容应包括:(1)法定禁设区域的具体范围;(2)违法选址的法律后果;(3)投资风险提示——营业执照的办理不代表经营场所符合环保选址条件。同时做好告知记录,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留存归档。
二、建立涉嫌违反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线索移送工作机制。 在登记、许可、日常检查中,发现商户拟在法定禁设点位新建、改建、扩建重油烟餐饮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江阳生态环境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整留存移送台账、移送记录,做到全程留痕。
三、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基层市场监管所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专题业务学习。 明晰本部门法定职责边界,纠正只核查食品安全条件、忽视法律风险提示的履职偏差。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采纳。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结日期 2026-08-31
回复内容

X: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反映的“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定程序完善餐饮许可登记环节履职工作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目前,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制作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住所(经营场所)选址告知书》,由各级登记机关在经营主体登记环节,向相关餐饮服务经营者告知其选址禁止性要求。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的,我局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纳入我局重点学习内容,已组织第一批工作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题业务学习,并就《餐饮服务经营者住所(经营场所)选址告知书》的规范使用、案件线索移送流程等进行了培训。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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