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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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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藏在居民楼的美容机构不具有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 ||
| 咨询人 | 伍** | 咨询日期 | 2020-09-19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咨询内容 |
位于住建局附近的一家美容机构(地址为江阳区江阳南路四合村5号楼12号,秀涵三分钟减肥)藏身于居民楼内,经营项目有激光淡斑,激光脱毛,祛痣,纹绣等,但并未取得医疗美容相关资质。且店内环境差,卫生不达标。同一个老板在鱼塘镇,纳溪区都开了门店,都未有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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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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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结日期 | 2020-09-24 |
| 回复内容 |
伍**: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藏在居民楼的美容机构不具有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江阳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经调查,您反映的情况属实。举报地点正在从事美容服务,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江阳局工作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严肃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照,办理了相关证照后才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且督促其经营者现场拆除了门口的不符合标准的美容广告。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部门应当为其许可主管部门。从事美容服务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许可证部门为卫健局,所以要查处投诉举报处的部门为卫健局,我局建议您向卫健局反映该处经营的相关情况。江阳局工作人员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0830-2865735告知您,您表示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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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