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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标题 企业清算未通知债权人即注销
咨询人 王** 咨询日期 2020-12-21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我是泸州江阳区某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申请注销,7月份查询该公司已经“简易注销”,但目前该公司仍欠我上百万的债务,请问,该公司是如何在有债权未清算的情况下注销成功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结日期 2020-12-24
回复内容

王**:

您好!您咨询关于“企业清算未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为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16号)规定,(一)、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二)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省工商局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收到符合“简易注销”企业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二十条相关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主动向社会公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且已经简易注销成功的企业,债权人要维护自身权益,请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反映,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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