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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12-03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进一步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将服务融入执法全过程,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模式,净化市场环境,护航经营主体发展。现公布6起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泸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泸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已注销,仍在经营场所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后,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主动指导企业整改,帮助其重新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关乎消费者用药用械安全,本案中执法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综合考量企业违法所得较低、配合整改态度积极等情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同时,执法部门未止步于“处罚结案”,而是通过后续帮扶,指导整改、协调办证,帮助企业回归合规经营轨道,通过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并举的方式,不仅彰显医疗器械监管的严肃性,也避免企业因处罚陷入经营困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既罚错、又帮正”的可复制经验。

泸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5年1月,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泸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某小型面包车检验报告存在问题案源线索,经查,该报告对应的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用时低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规定的标准,属于违反强制性检验规程,出具不实检验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已及时整改且该车再检合格、检测其他车辆的时长符合检验标准,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当事人因操作员未核对检查时间,导致检查时长未达标准时长,无主观恶意且已及时整改,执法部门秉持“严格监管与包容审慎并重”理念,最终依法不予处罚。这种处理既向企业明确了“强制检验规程不可突破”的红线,也考虑到检测企业依赖“合规信誉”生存的特性,未因一次失误否定企业整体经营,兼顾了安全与企业健康发展。

叙永县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22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在冷冻食品集中整治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叙永县某副食店冷藏冷冻柜内有货值金额490元的食材均超过标注的食品保质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查到超过保质期后进行销售的情况,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小型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的轻微违法情形,充分考量此类经营主体服务周边居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有限的特点,在明确“经营过期食品属违法”的监管底线基础上,未采取简单罚款的“一刀切”方式,很好地体现了监管的包容与审慎,让小商户感受到了执法的温度。

古蔺县某食堂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延期手续案

2025年6月9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在古蔺县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当事人于6月10日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及时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其系初次违法、许可证过期不足1个月、及时换证且无危害后果,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约谈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开办食堂时,其软硬件设施等经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标准后依法取得了经营许可,但未及时延续而导致许可证过期,属违法行为。但执法部门充分考虑机构运营特殊性,未因短期证照疏漏即实施处罚并中止供餐,而是通过“先指导整改、再依法认定”的服务型执法模式,既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的法定要求,又减轻了对民生服务造成的影响。

泸州市龙马潭区某美容院广告违法案

2024年12月24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龙马潭某美容院广告违法案源线索。经查,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销售“面部毛孔深层净肤+肌肤喝饱水”的团购套餐,在套餐信息页面标注有适用“所有肤质”字样,但套餐中使用的产品不具备适合所有肤质的科学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与服务有关的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将抖音平台套餐进行了下架。鉴于其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美容服务行业的广告宣传规范问题,针对经营者通过短视频平台推广套餐时易出现的“夸大宣传”现象,在依法认定虚假广告违法属性的同时,充分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整改的情节,未简单以处罚了事,而是通过正向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宣传行为,预留容错纠错空间,推动形成“宣传有依据、服务合规范”的经营氛围。

泸县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10月27日,泸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泸县石桥镇某烟酒店销售的酒类产品使用了某知名酒企注册商标案源线索。经查,当事人购进了30瓶“一桶天下蓝驰窖藏酒”,该产品包装上的图形标志,与该酒企注册商标在构成元素、排版布局等方面相近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售出涉案商品,无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提醒,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围绕商标权保护与小型经营主体规范经营展开,充分考虑烟酒店等零售业态对“商标相似性侵权”认知不足的实际情况,在依法界定侵权行为、守住知识产权保护底线的同时,采用“约谈提醒+责令整改”的柔性措施替代处罚。这种处理既帮助小商户强化商标合规意识,又守住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权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扶持小微企业”的双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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