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落实营商环境举措,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适用原则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纠错期”改正的,实行“首错免罚”,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三张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二、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适用于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范围: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产(商)品监督抽查、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广告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三、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纠错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纠错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给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四、“三张清单”的定义
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措施,并在“纠错期”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71项(附件1)。本清单适用于已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含减少法定处罚种类、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20%(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适用《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48项(附件2)。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9个领域,共计50项(附件3)。
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2021年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将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新的修订版本。
五、对企业轻微失信行为给予包容审慎监督管理
依据《不予处罚清单》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对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年报公示的一般性检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暂不列入或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避免企业因上述情形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导致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修复、移出、异议处理程序。对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期限届满的撤下公示信息。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内主动纠正全部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附则
(一)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二)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三)对事实不清,不予处罚的案件,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事实应当有两次(个)以上的证据予以证明。
(四)本指导意见中的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现时,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市场主体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2年内第一次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被查处。
2年内有违法行为,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予立案的,不算初次违法。
本意见由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试用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版)
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版).do
2.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1版)
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1版).do
3.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1版)
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1版).docx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