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现就《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全市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旨在规范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经营者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二、制定依据
《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2.备案管理。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3.食品安全。明确了无人售货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具体包括:放置点环境卫生要求,食(货)物标签、温湿度控制等安全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及销售凭证记录,特殊食品销售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
4.监管要求。制定了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将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监督抽查,同时积极应对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范围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修订,后续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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