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五清单”》的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4-02-06 17:35:44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精神,落实省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办〔2023〕8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我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编制“五清单”。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打造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助推泸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五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186项,免予处罚清单11项,减轻处罚清单38项,从轻处罚清单38项,从重处罚清单23项。以表格的方式列明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纠错期”改正的,实行“首错免罚”,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五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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