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在我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行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指导意见》,建立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机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将涉案主体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结果作为其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的规定的需要。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明确,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是减轻市场主体发展压力的需要。当前,受疫情的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压力大,且食品药品等法律设定行政处罚数额大,相应的罚款金额也大,有时市场主体难以承受。涉案主体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为市场主体减轻法律责任提供了方法和路径,引导市场主体学习法律知识,完善弥补自身不足,落实法律赋予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从而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一方面促进市场主体增强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的动力,让其主动担当,履行好主体责任,由点及面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体现监管就是服务的执法理念,既体现执法力度,又彰显执法温度,以更有力的法治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的概念;
(二)明确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的适用条件;
(三)明确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的禁止适用情形;
(四)明确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的主体;
(五)明确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的内容;
(六)规定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的程序;
(七)规定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