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 “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具体问题
《制度》共分5章22条。
(一)关于总则。(第1-4条)分别对制定黑名单制度的目的依据、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公示原则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二)关于列入情形。(第5条)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基本框定在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和证明文件的行政相对人。同时,考虑到我市的城市地位和“黑名单”不同于一般媒体曝光的实际,在涵盖国家总局层面列入情形的基础上,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地下窝点等情形列入公布范围,防止对一般疏忽企业产生更大的杀伤力。
(三)关于“黑名单”列入审批和异议处理。(第6-7条)基于相关科室职责分工和公平公正原则,对“黑名单”的列入流程和异议处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列入告知书》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场监管部门黑名单管理领导组指定二名以上复核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复核人员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提出不予列入“黑名单”建议,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
(四)关于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期限。(第8-11条)鉴于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安全采取分级监管模式,同时考虑到黑名单制度是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黑名单制度应该符合属地责任体系以及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因此,本制度在公示程序上规定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由市和区(县)两级统一公示。各级信用监管机构向本级有关部门推送“黑名单”,同时向市局信用监管科定期报送“黑名单”更新情况,强化黑名单效果,适应现行征信体系管理体制,增强可操作性。
(五)关于信用修复。(13-17条)一是列举出4条情节严重的不可进行信用修复的被列入“黑名单”情形。二是规定了如果作出不予从黑名单中移除审批决定后的异议处理程序。三是说明信用修复流程和修复情况核查流程。特别说明被纳入 “黑名单”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结果被变更或撤销的,作出纳入“黑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泸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公示的相关主体“黑名单”信息作相应处理。
(六)关于结果运用。(18-19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公布企业信息外,还规定了重点监管、限制许可、联动制约等措施。对再次违法违规的,规定要依法从重处罚。
(七)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第20-22条)。规定了解释权由公文起草单位负责,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制度列入信用监管的名录。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泸州市辖区内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解读机关
此制度解读机关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解读人李策,联系电话:376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