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2 14:59:03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1年6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其中“(十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抓紧研究规范行政裁量权,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9号)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因此,制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精神,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的需要。

(二)落实市委依法治市特色创新工作的具体举措。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治市特色创新工作的通知》(泸法委发〔2021〕4号)要求,制定《指导意见》已经纳入市委依法治市办2021年依法治市特色创新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依法治理的决策部署的体现,是巩固提升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市创建成果,深入推进我市依法治理水平,建设“法治泸州”总体要求的具体举措。

(三)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表现。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进行调整和修定,为制定《指导意见》提供了法律支撑。我省成都市及江苏、海南、广西等省区市相继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为制定《指导意见》提供了现实指导。制定《指导意见》是结合市场监管实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种具体方式,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三)《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中共泸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治市特色创新工作的通知》(泸法委发〔2021〕4号)。

(五)《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府办发〔2021〕19)。

三、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适用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纠错期”改正的,实行“首错免罚”,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三张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二是规定了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适用于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范围: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产(商)品监督抽查、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广告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三是规定了适用条件。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纠错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纠错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给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四是明确了“三张清单”的内容。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71项,本清单适用于已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49项。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9个领域,共计50项。

五是规定了对企业轻微失信行为给予包容审慎监督管理。依据《不予处罚清单》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对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企业年报公示的一般性检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暂不列入或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修复、移出、异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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