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0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向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泸州酒(浓香型、酱香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6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2006年第8号)批准对泸州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6年9月15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并发布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泸州酒(酱香型)生产技术规范(DB510500/T 03—2017)”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泸州酒(浓香型)生产技术规范(DB510500/T 09—2017)”,泸州共有29户企业申请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2018年9月20日原四川省质监局发布了《关于废止爆竹机械配装封一体化安全作业规程等45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8年废字第1号),以“泸州酒两个标准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标准制定主体不属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由废止了该两项标准。
2019年因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6日发布的第332号公告,重新确定了新版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明确原相关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4月3日又发布了《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泸州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因相应的地方标准已废止无法申请使用新的专用标志。经多方协调后,2020年以泸州市白酒协会的名义制定了“泸州酒(浓香型、酱香型)”团体标准,在团体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泸州酒(浓香型、酱香型)”工艺技术规范的地方标准,完善了29家企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
因相关的产品标准已重新制定,按《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要求,我局代市政府重新修订了《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总则、使用申请、专用标志使用及管理、保护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按照发布的“泸州酒”团体标准和工艺技术规范重新定义了“泸州酒”;理顺机制,成立了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按《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要求明确了申请程序和所需条件;按现行规定明确了“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行为。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因原“泸州酒”地方标准已废止,要继续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需按重新制订的地方标准进行管理,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新出台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等作了新的要求,按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制定过程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年初开始修订,两次征求了市级部门、市白酒协会、市律师协会和相关企业意见,共收集到9条建议,采纳6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理由在建议汇总表中)。并在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未收到修改意见。并于5月28日组织白酒、法律和经济专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