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17330467/2023-00003 公文种类: 意见
发布机构: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1-20 发布日期: 2023-11-20
文号: 泸市监发〔2023〕92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无人售卖新业态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来源:食品经营科 发布时间:2023-11-20 15:25:42 【字体: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引导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督促经营者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与受理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备案人,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申请食品经营备案: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备案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设置点报备表》(附件2)、自动售货机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供审核)。

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备案形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新业态食品备案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获得备案编号,并书面告知从事食品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实施唯一编号管理。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编号自行失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变更与注销

自动售货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申请自动售货机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与变更食品经营备案事项有关的材料;

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发放备案编号,备案证编号不变。

注销备案新业态食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编号。新业态食品申请注销备案编号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

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无人售货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一)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按要求提供或报备具体设置地点信息。

(二)无人售卖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合规的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保障产品合格、无毒,安全可靠。要符合食品贮存和销售的相关要求,保障新业态食品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相关要求,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三)无人售卖保健食品的,要设立专柜(专区),其标签、说明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真实,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要求设立“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适宜人群请勿购买”的提示牌。

(四)应当在经营场所(自动售货机)的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备案信息采集表编号、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公示应当确保标记醒目、持久、清晰;使用滚动电子信息公示的,应当确保公示内容完整,可查阅和重复显示。

(五)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贮存、检查等记录。保障提供销售凭证或者电子交易记录,凭证或交易记录应注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识别码、经营者名称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六)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应设立定期巡检制度,对食品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自动售货机设置点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放置于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管理范围和非商业经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诺事先取得所属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确保食品自动售货机不存在安全隐患、设置点未妨碍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电、市容卫生、消防、军事设施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六、无人售货新业态食品经营执法监管

(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无人售货新业态食品经营纳入日常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督促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自动制售设备内部管道、容器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销毁变质过期食品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等。

2.索证索票记录,原辅料需冷链运输的相关物品配送记录。

3.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4.设备温度控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无人售货新业态销售的食品列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七、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doc

                 2.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设置点报备表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设置点报备表.doc

                 3.自动售货机监管编码规则自动售货机监管编码规则.doc

               4.泸州市食品自动售货机信息公示牌参考模板泸州市食品自动售货机信息公示牌参考模板.doc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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