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17330467/2024-0000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2024-09-02
文号: 泸市监规发〔2024〕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科 发布时间:2024-09-02 09:14:46 【字体: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自贸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泸市府办规〔2024〕5号)《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泸市府办规〔2024〕6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将《泸州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泸州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泸市府办规〔2024〕5号)《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泸市府办规〔202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泸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流转是指农业类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电子竞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偿出让其农业类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向泸州市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申请流转交易,也可以向外地的交易服务机构申请流转交易。

第五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电子竞价等方式实现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权属证明齐全有效;

(三)流转交易项目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出让方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二)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应产权的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等。需要缴纳年费的,须提供年费缴纳凭证;

(三)出让申请书,包括出让方基本情况、标的基本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

(四)内部决策材料和批准出让的文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第十条 凡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内向交易服务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对意向受让方的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意向受让方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通过交易服务机构确定的方式,按照出让方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由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挂牌期满,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并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的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按照泸州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通过成都农交所泸州分公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出具《交易鉴定证书》。交易双方凭《交易鉴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国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向国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转让知识产权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国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转让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企业转让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交易:

(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现产权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认为有必要终止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生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按约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认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提供交易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