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17330467/2024-00005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 文号: | 泸市监规发〔202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审查评估(以下简称“裁量审查评估”),是指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涉案主体,可以依法免罚、轻罚。
第三条 裁量审查评估应坚持依法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适用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减轻、消除社会危害后果,提高依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
第四条 市场主体违法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开展裁量审查评估工作: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
(三)积极主动整改,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自愿适用裁量审查评估机制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主体,不适用裁量审查评估:
(一)主观故意违法的;
(二)未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造成舆情等社会影响的;
(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启动裁量审查评估工作。
(一)涉案市场主体申请裁量审查评估的;
(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三书一函”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市场主体从轻、减轻或者不罚、免除处罚的,或者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裁量审查评估的;
(四)省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裁量审查评估的。
第七条 根据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社会影响,以及违法行为整改涉及的专业技术要求等,选择以下裁量审查评估方式。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的业务机构进行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
(二)邀请第三方组织进行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
第八条 本意见规定的裁量审查、监督或评估方法等应当紧密结合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观察、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
(二)对涉案市场主体的相关业务与管理事项,结合业务发生频率、重要性及裁量风险的高低进行抽样检查;
(三)对涉案市场主体的相关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相关原始文件、业务处理踪迹、操作管理流程等进行穿透式检查;
(四)对涉案市场主体的相关系统及数据,结合交易数据、业务凭证、工作记录以及权限、参数设置等进行比对检查。
(五)其他必要方法。
第九条 涉案市场主体申请启动裁量审查评估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执法机构提出是否启动裁量审查评估及采取裁量审查评估方式的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启动裁量审查评估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定。
必要时,可以邀请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局等相关行政机关会商,研讨启动裁量审查的可行性。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三书一函”,或者上级部门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合规审查的,由执法机构参照上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机构或第三组织(以下简称裁量审查机构)根据涉案市场主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应当要求涉案市场主体提交单项或者多项裁量计划。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时,裁量审查评估计划、程序和其他要求可以视情简化。
涉案市场主体提交的裁量审查评估计划,应当以全面裁量为目标、专项裁量为重点,主要针对与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岗位操作规范、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裁量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裁量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有效纠正违法问题,健全裁量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裁量审查机构应当对涉案市场主体裁量审查评估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涉案市场主体完成裁量审查评估计划的可能性以及裁量审查评估计划本身的可操作性;
(二)裁量审查评估计划对涉案市场主体预防治理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效性;
(三)裁量审查评估计划是否全面涵盖涉案市场主体在裁量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
(四)其他根据涉案市场主体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裁量审查机构经审查发现涉案市场主体的裁量审查评估计划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对向涉案市场主体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涉案市场主体应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裁量审查机构根据涉案主体和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裁量审查评估期限,并在审查评估期内加强对涉案主体的监督管理和裁量性辅导。
裁量审查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裁量审查评估期限内,执法机构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止调查,裁量审查评估期限结束,应当立即恢复案件办理。
第十四条 涉案主体在裁量审查评估考察期限内完成整改申请审查评估的,裁量审查机构应当启动裁量审查评估,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评估:
(一)是否认错认罚,对造成的损害能否主动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积极消除危害后果;
(二)是否对操作流程、生产工艺、管理模式等整改,消除问题和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
(三)是否真实开展整改;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裁量审查机构根据涉案主体的规模、整改内容可以要求涉案主体提交整改报告或其他裁量性资料。
第十五条 涉案主体在考察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量审查评估恢复案件办理:
(一)实施新的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实施或者变相不实施整改的;
(三)拒不配合监督考察或整改弄虚作假的;
(四)实施其他违反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裁量审查机构终止裁量审查评估程序的,应及时告知执法机构。
第十六条 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结束,裁量审查机构应提出是否通过的裁量审查评估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执法机构。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裁量审查评估结果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八条 对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后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等决定的,业务机构应将该市场主体纳入日常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第三方组织工作人员在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市场主体、个人的财物;
(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裁量审查评估期间,第三方组织开展裁量审查评估所需费用由涉案市场主体承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机构自行开展裁量审查评估的,原则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承担裁量审查评估所需费用,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机构在裁量审查评估时聘请专家,申请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涉案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申请书
附件1.doc
2.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审批表
附件2.doc
3.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中止调查审批表
附件3.doc
4.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中止调查通知书
附件4.doc
5.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受理通知书
附件5.doc
6.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终止考察审批表
附件6.doc
7.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终止考察通知书
附件7.doc
8.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结果审批表
附件8.doc
9.涉案主体裁量审查评估结果通知书
附件9.doc